
据江苏新闻,南京某通信网络公司某高管,伙同两名技术经理,在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和影响力,组织本公司40多名员工,在正常工作时间内,利用本公司办公室、实验室、部件设备等物质资源以及产品优化方案等研发经验,为三人在外设立的2家同业竞争企业干私活,研发同类通信产品并投入市场销售,时间长达9年。
公司把案涉高管等3人及2家企业告上法庭,索赔3000万元。2025年3月,江苏高院二审判决,认为5名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法院综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、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销售涉案通信产品系统模块的情况等因素,适用法定赔偿上限可查配资实盘平台,判决5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8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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